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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浏览次数:700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广东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广东平安建设的实际,在全面明确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相关单位职责定位的同时,着重在夯实基础性制度和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以问题导向强化重点防治,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对平安建设重点领域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监督与责任机制,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明确平安建设八项主要任务

据广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委员黄文平介绍,通过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努力,平安广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初步形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逐步完善,为广东改革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全省刑事案件总量同比逐年下降,2018年至2020年命案发生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三方调查显示,2020年全省人民群众安全感上升8.1%,对政法工作满意度提升3.4%。

“目前,广东平安建设各主体之间齐抓共管、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表示,《条例》对各领域相关制度政策进行系统集成,整合资源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有利于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广东各级综治部门已被撤销,相关职能融入各级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亟待明确,运作机制急需优化。为此,《条例》首先明确了平安建设八项主要任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说,《条例》在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职责定位的同时,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治安防控体系和网格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积极发挥相关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和机制作用。

紧抓瓶颈短板加强全程治理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广东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瓶颈短板,结合实际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条例》强化相关管理与服务:学校、医院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依法采取各种措施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提高防控能力;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

同时,《条例》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网络安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医疗纠纷防治等当前平安广东建设的突出领域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条例》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纳入法治轨道,并建立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陈永康介绍说,“立法中我们坚持系统思维、全程治理,构建起环环相扣、系统有序、运转高效的矛盾风险防控的有机治理闭环。其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社会风险防控的全链条治理,强化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源头发现和早期控制,推动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事态在第一环节控制。”

《条例》对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定期研判、预警、处置、协同以及责任追究在内的现有做法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体现广东特色作出前瞻安排

《条例》在吸收借鉴外省市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广东实际,体现广东特色,对平安广东建设某些重点领域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

“针对互联网时代特点与需要,《条例》将‘科技支撑’作为平安广东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定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要制定平安广东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应用,提升平安广东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陈永康说。

平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发力。为此,《条例》突出协同推进,突出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赋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业协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等在平安建设工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强调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

《条例》致力于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监督与责任机制,明确在平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奖惩规定,要求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以及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

黄文平表示,《条例》明确了考核评价、督导检查、工作监督等贯彻落实责任的规定。省委平安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在全省各地组织对《条例》实施的情况开展工作督查和执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平安广东建设考评范围,以考评促进工作落实落细、平安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平安广东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