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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是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创新
发布时间:2018-03-1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535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连日来,监察法草案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长杨克宁认为,监察法是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时期制定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根本要求。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核心内容,是对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于宪有源、于宪有据,体例规范、立法严谨,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制定监察法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创新。”在杨克宁看来,监察法草案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监察法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纪委通过党章党规党纪开展党内监督;监委则依据宪法、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明确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解决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推进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真正把公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

三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权威高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监察法草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给那些已经或准备外逃的职务犯罪人员以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