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纪委通报10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梅江区2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被通报曝光
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029

      近年来,梅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为加强警示教育,日前,梅州市纪委监委通报曝光了近年查处的10起典型问题。 

      1、梅江区环保局等部门对怡佳河鲜舫污染梅江河监管不力问题2006年至2015年,梅州城区一间被吊销经营执照的船舶餐饮店“怡佳河鲜舫”在梅江河违规经营餐饮,其经营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排空中、河中,污染梅江河环境,危胁航道和大堤安全。梅江区环保局等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以该店是历史遗留问题难监管为由,相互推卸责任。2015年11月至12月,梅州市纪委、梅江区纪委给予梅江区环保局、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城区供电分局、市工商局大坜工商所等单位9名领导干部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对12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梅州市环卫局等部门对桃西村倾倒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监管不力问题。2012年至2016年,梅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桃西村村民李某私自将承包的12亩农用地用作垃圾受纳场,接纳建筑及生活垃圾填埋并且焚烧,造成周边空气、水土污染,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生产生活。市区余泥渣土管理中心、西郊街道办、西郊国土资源所、桃西村委会均存在监管处置不力、推诿扯皮的情况。2016年7月,梅江区纪委分别给予市环卫局主任科员郑某永,市区余泥渣土管理中心原主任温某强、支部书记朱某、副主任王某清,西郊街道党工委委员李某、原委员王某辉,桃西村党支部书记叶某宝、治保主任蔡某8人党内警告处分;对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西郊国土资源所所长古某君,区环保局信访办主任陈某国,市区余泥渣土管理中心业务室主任冯某连、队员周某秋、队员陈某辉进行诫勉谈话。

      3、梅县区松源镇、桃尧镇、松口镇及有关职能部门整治禽畜养殖污染工作不力问题。2016年11月,松源镇、桃尧镇、松口镇、梅县区畜牧局、梅县区环保局、梅县区水务局等6个责任单位在落实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中统筹协调不力,整治进度缓慢,未能按时完成整治目标,造成松源河流域水质持续下降。2018年2月,梅县区纪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松源镇、桃尧镇、松口镇等3个镇镇长和区畜牧、环保、水务等3个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等9人进行谈话提醒;松源镇、桃尧镇、松口镇等3个镇党委分别对相关镇分管领导等6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作书面检讨。 

      4、兴宁市合水水库管理处落实饮用水源安全监管不力问题。合水水库管理处主任丘某文等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白泡桥上游水浮莲大面积滋生,污染兴宁市饮用水水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既未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饮用水水质保护事项,又未组织力量对水浮莲进行打捞,也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请示汇报相关事项,放任白泡桥上游水浮莲大面积滋生,导致合水水库水质下降,威胁兴宁市饮用水源安全。2017年6月,兴宁市纪委给予合水水库管理处主任丘某文、合水水库管理处副主任夏某强、合水水库管理处工程管理股股长邱某宇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 

      5、兴宁市罗岗镇谢某彬等人对非法开采稀土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10月,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举报线索和巡查情况,向罗岗镇通报该镇源清村山下片存在偷采稀土情况,要求该镇加强巡查监控工作。罗岗镇政府在稀土巡查监管过程中流于形式,并虚假上报巡查监管情况应付监督,导致偷采稀土行为未被及时遏制。2017年2月,兴宁市纪委监察局给予时任罗岗镇党委副书记谢某彬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罗岗镇党委委员张某标、巫某东和罗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赖某宏3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源清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丘某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平远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沈某军等人处理环保投诉慢作为问题。2015年10月至2016年中旬,平远县环保局、大柘镇政府、平远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等单位对大柘镇柘东路刘建平的禽畜场污染环境问题,相互推诿、动作缓慢、整治不力,导致禽畜场污染环境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未能按时关闭取缔,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1月,平远县纪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沈某军,大柘镇分管环保工作的党委委员卓某廉,平远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姚某通等3人进行通报问责处理。 

      7、丰顺县汤西镇镇村干部对禽畜养殖污染监管不力问题。汤西镇镇干部罗某雄、许某跃、蔡某琳,村干部马某跑、陈某兰、马某江、马某助等7人,在榕江北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过程中,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巡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养猪户违规排污行为。2017年11月,汤西镇党委、政府对7名镇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8、五华县龙村镇宫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邹某新毁坏林地问题。2015年3月,五华县龙村镇宫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邹某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面积3.06亩。2016年9月,五华县林业局对邹某新作出罚款21615元,限期3个月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五华县纪委给予邹某新党内警告处分。 

      9、五华县潭下镇党委委员魏某权履职不力致使林木被滥伐问题。2015年5月至7月,五华县潭下镇党委委员魏某权,在分管该镇农业、林业工作期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组织镇村干部加强辖区林地巡查监管,致使该镇被滥伐林木856.8立方米,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2017年3月,五华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魏某权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10、五华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李某斌对毁坏林地进行非法采石造成水土流失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12月,群众向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投诉,反映五华县横陂镇贵人村围龙石场毁坏林地进行非法采石,造成水土流失等问题。经查,五华县林业局分管林政、监察队的党组成员李某斌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企业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2017年12月,五华县纪委给予李某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10起典型案例,暴露了我市一些地区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作风不严不实,抓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环境及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行为查处不力,严重偏离了中央决策部署,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肃查处问责。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记省委赋予梅州的生态功能区定位,忠诚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